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环保人招聘、求职,首选“必高环保人才网”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
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
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
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
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
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
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
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
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
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
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
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
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
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
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
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
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环评爱好者网附: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87号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解释 危险废物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2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2006年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三、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来源:环保部
更多环保招聘职位:
关注:必高环保人才网 www.51hbjob.com
【向上滑动回看更多招聘,点一下打开】
诚聘:环保工程师(污水设计师)、污水设计工程师、环境检测工程师
上海、深圳、湖南、唐山、环保企业加急置顶招聘!欢迎在线应聘!
深圳、河南、浙江、上海环保企业急招:废水处理工程师、给排水环境工程设计骨干、环保工程师等职位
广东、杭州,浙江、西安环保企业急招:半干法脱硫工艺设计师 、实验室副经理、废气、废水治理环保工程师、技术工程师(脱盐水处理)等
河北、浙江环保企业急招:销售总监、技术经理、水处理工艺、操作工!
北京、湖北、苏州等环保企业加急置顶招聘啦!上百个职位等着你!
广西博世科等5家环保知名企业霸气招聘!选择永远大于努力,有发展的企业,才能给你发展的机会!
6家环保名企加急置顶招聘啦!你要的高薪、发展、价值、梦想!在这里通通都满足你!
这里有你想要的一切!只要敢想!没有什么做不了!无限的发展空间,瑞星环境的成长邀请您一起参与!
在这里,你能收获的不仅仅是高薪,还有知识和技能!收拾行李寻找新的自己,加入德森环保吧!
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诚聘精英,将在9月20-22日广州环博会第四届环保人才交流会现场招募人才
高薪资,好福利,好环境,中鹏环保绝对符合您的要求,9月20号-22号广州会展与你相约,让你实现梦想!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广州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将在9月20-22日广州环博会第四届环保人才交流会现场招募人才
高薪资,好地区,必选华浩能源环保!9月20号-22号广州环保盛宴与您相约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诚聘精英,将在9月20-22日广州环博会第四届环保人才交流会现场招募人才。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全资子公司(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月20至22号在广州第四届环保专场招聘会现场诚聘。
佛山市南海环境科学研究所诚邀您参加第四届大型环保专场招聘会!
和我们一起发掘有深度的环保技术
刚刚!发改委公告:暂停工程咨询资格认定申请,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
环评工程师出现大流失?!多家环评单位仅剩1名工程师被注销资质
该不该怒?执法人员亮证后,被拒绝开门、被锁喷涂车间,环保部发话:严处!(部分涉事企业责任人已被移送公安)
【一文成专家】各种污水处理工艺动画演示/常见污水处理工艺汇总
招聘、求职咨询微信/QQ:1827664118
免责声明:仅供交流学习,若遇版权问题,请与本号联系
手机点击阅读原文,搜索职位应聘